2010-08-05 14:5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案例5.6] 某法院對某招投標糾紛案的判決
[背景]
1、原告被告基本情況
原告:C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d1,為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w11,為該地區(qū)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w12,為該司辦公室主任。
被告: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 法定代表人:d2,為該房地產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w2,為該司工程部經理。
第三人:B招標代理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d3,為該招標代理公司經理。
2、案情介紹
原告C建筑工程公司(下稱C公司)訴被告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下稱A公司)建設工程招投標糾紛一案,南市區(qū)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4日受理,并追加B招標代理有限責任公司(下稱B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該案與本院受理的另案屬同一標的,本院依法調卷受理,并組成合議庭于2005年10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原告C公司委托代理人W11、W12,被告A公司委托代理人W2,第三人B公司法定代表人d3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C公司訴稱,2005年8月24日,B公司作為市委商住樓工程施工招標代理機構,當眾宣布我司為中標人,A公司作為招標人于2005年8月28日向我司送達中標通知書。但A公司以各種借口,拒不與我司簽訂書面合同,并一直企圖變更中標人。為此,請求法院判決確認我司在該項目招標中,中標有效,并督促A公司履行相關法律義務;否則,判決A公司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賠償我司在本次招標投標活動中損失。
被告A公司辯稱,C公司收到的中標通知書是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填寫并要求我司蓋章才發(fā)出的,但因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未簽章核準,該中標通知書無效。故我司未與其訂立合同,責任在于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的不作為,請法院駁回C公司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B公司述稱,我司接受A公司的委托對市委商住樓工程施工進行招標,整個程序合法有效。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對投標人D公司的異議予以否決,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的處理決定與事實不符,請法院公正判決。
3、審查過程
經審理查明,市委辦公室于2005年5月16日委托A公司對市委閑置土地進行定向商品住宅開發(fā),設計修建商住樓65套,總建筑面積10400平方米。A公司接受委托后,于同年7月16日委托B公司對該工程施工進行招標。同日,B公司向C公司、D公司、E公司發(fā)出了投標邀請書及招標文件。招標文件載明:市委商住樓建設地點在市八一路6號,建設規(guī)模為10400平方米,發(fā)包方式為總價包干,投標人須交納投標保證金35萬元,現(xiàn)場踏勘及投標預備會于2005年7月20日上午9:00時召開,投標截止及開標時間為2005年8月6日上午9:30分。7月20日,B公司組織有關人員對3個投標人的資信進行了實地考察與確認。7月20日上午,B公司書面通知三個投標人更改最高限價和電話通知D公司加蓋原中標工程執(zhí)行情況的證明公章。8月6日上午9:30分前,三個投標人均遞交了投標文件,開標會議按時舉行。上午10時許,B公司對三投標人的資信情況進行確認并公布:C公司為29.26分,D公司為31.61分,E公司為32.84分。上午11時許,評標委員會認定D公司遞交的投標文件中,某個資信證明文件上僅有個人簽字,未蓋單位公章,應為無效。對其資信狀況得分予以扣減,將D公司的資信得分由31.61分更改為30.55分。評標結束后,B公司宣布:C公司最后得分78.62分,D公司最后得分78.12分,E公司最后得分77.86分。C公司(注:書中筆誤“B”公司為中標人)為中標人。當日下午,D公司向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下稱市招標辦)投訴。市招標辦于同月16日作出市建招[2005]19號《行政處理書》,確認B公司組織的市委商住樓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程序合法,結果公正。D公司收到市招標辦《行政處理書》的當日向地區(qū)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下稱地區(qū)招標辦)提出投訴。地區(qū)招標辦于9月6日作出地建招標發(fā)[2006]8號《行政處理書》,維持了市招標辦意見。D公司在9月6日收到地區(qū)招標辦《行政處理書》當日,向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下稱省招標辦)提出復審申請。9月6日,A公司與C公司經反復商討,搶在復審決定下達之前,由A公司向C公司發(fā)出了中標通知書,但市招標辦未在該中標通知書上簽章。9月24日,省招標辦作出省建招發(fā)[2005]26號《行政處理決定》,將地區(qū)招標辦地建招標發(fā)[2006]8號《行政處理書》撤銷,認定D公司在市委商住樓工程投標中資信分有效。10月8日,C公司向南市區(qū)人民法院提出前列訴訟請求。11月2日,D公司向本院提出了確認其為市委商住樓工程施工招標中標人的訴訟請求。
另查明,C公司、D公司、E公司均向市委辦公室交納投標保證金35萬元。上述事實,有各方當事人質證無異議的市委辦公室5月16日出具的《委托書》、A公司7月16日出具的《授權委托書》、B公司7月16日發(fā)出的《投標邀請書》及《招標文件》、8月6日形成的《評標報告》、市招標辦8月16日作出的市建招[2005]19號《行政處理書》、地區(qū)招標辦于9月6日作出地建招標發(fā)[2006]8號《行政處理書》、省招標辦作出省建招發(fā)[2005]26號《行政處理決定》、B公司9月6日發(fā)出的《中標通知書》等書證和C公司、B公司、A公司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C公司與A公司、B公司在市委商住樓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所形成的招標投標關系,屬民事活動范疇,應受我國民法通則、招標投標法、建設部及省建設廳、省監(jiān)察廳制定的相關政策文件調整。C公司所持中標通知書未經市招標辦核準簽章,不符合建設部建監(jiān)[1996]577號文第十五條規(guī)定,不產生法律效力。雖然,省招標辦是省建設廳依據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的相關文件設立的對全省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jiān)督的職能部門,作出的關于市委商住樓工程招標問題的處理決定,符合省建設廳、省監(jiān)察廳建招發(fā)[2000]0241號《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異議或投訴管理辦法》(下稱投訴法)的規(guī)定,但不能因此確認D公司為中標人。因此,A公司及B公司應依據該決定和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重新確定中標人。故,C公司關于確認中標通知書有效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诖,C公司以未產生法律效力的中標通知書提出的由A公司雙倍返還保證金和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A公司上列的辯稱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4、判決結果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C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11860元,由原告C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省高級人民法院。
[問題]
你是否同意法院的判決?為什么?
[分析] 本案例考核重點是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情形理解與判別。
[參考答案] 不同意法院的判決中關于“C公司所持中標通知書未經市招標辦核準簽章,不符合建設部建監(jiān)[1996]577號文第十五條規(guī)定,不產生法律效力”的觀點。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guī)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中標通知的法律性質為承諾,屬民事法律行為。我國的民事法律行為一般是到達時生效。根據《招標投標法》第45條的有關規(guī)定,中標通知書一經發(fā)出即產生法律約束力,具有特殊性。因此,如無特殊情形,A公司向C公司發(fā)出了中標通知書,則中標通知書生效。法院認為中標通知書不產生法律效力的依據是“不符合建設部建監(jiān)[1996]577號文第十五條規(guī)定”,不符合上述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情形。
本案中,9月6日A公司與C公司經反復商討,搶在復審決定下達之前,由A公司向C公司發(fā)出了中標通知書。該行為屬惡意串通,損害國家(本工程為市委閑置土地定向商品住宅開發(fā))、或者第三人(D公司)利益,應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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