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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5 15:0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五章 政府集中采購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實施政府集中采購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ㄒ唬┚幹普少忣A算;
。ǘ└鶕(jù)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
。ㄈ┪胁少彺聿嵤┎少,包括與采購中心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制定采購方案,組織實施采購,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等;
。ㄋ模┖炗喺少徍贤少徣烁鶕(jù)中標或成交結果,向有關投標人發(fā)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并在30日之內與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ㄎ澹┞募s驗收,在供應商履約后,采購人應在采購中心的配合下根據(jù)政府采購合同對供應商提供的產(chǎn)品組織驗收;
(六)資金支付。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委托采購中心代理采購。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在集中采購開始前與采購中心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明確委托的事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委托代理協(xié)議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少徯枨蠛筒少復瓿蓵r間的確定;
。ǘ┎少徫募木幹婆c發(fā)售、采購信息的發(fā)布、評審標準的確定、評審專家的抽取、供應商資格的審查等;
。ㄈ┲袠嘶虺山还⿷痰拇_定和履約驗收;
。ㄋ模┰儐柣蛸|疑的答復、申請審批或報送備案文件和雙方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等;
。ㄎ澹╇p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采購協(xié)議供貨或定點采購項目,一次性采購批量較大(30萬元及以上)但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應當與意向供應商就價格再次談判,也可由采購中心組織集中競價。一次性采購金額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應當委托采購中心另行組織公開招標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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