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14 15:0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在實際工作中,常有一些供應商投訴采購代理機構,訴說他們的評標指標設置得不夠科學合理而導致評標結果顯失公平。我們也經常發(fā)現(xiàn)有些地方的采購代理機構無論是為誰代理采購,也無論是采購什么項目,都千篇一律地使用相同的評標指標去實施評標,從而導致評標指標的設置因反映不出或脫離了采購人的實際需求,而成為影響評標結果的源頭殺手。對此現(xiàn)象,大家要引起高度重視。
不假思索地使用評標指標帶來的種種弊端
不能最大限度地滿足采購人的實際需求。由于采購人是采購項目最終的消費者,因而,每位采購人根據他們的職能或業(yè)務需要,一般都會對自己所想采購的項目提出一些特定的條件和要求。
因此,作為采購代理機構,在具體的采購中,就只有圍繞采購人的這些需求,并將這些需求作為采購項目的評標因素加以考慮,才能使自己的采購工作能夠充分滿足采購人的具體要求。
而如果采購代理機構在實際采購過程中,對評標指標的選用,沒有把握或就很少考慮到采購人對項目提出的特定條件或需要,就必然會導致所采購的項目難以滿足采購人的愿望和要求。
導致評標結果缺乏客觀公正性。對不同的采購人來說,即使是采購的同一項目,他們在項目的配置、參數(shù)、性能等方面也會有不同的要求,側重點也不一致。因此,在具體的采購評審活動中,即使是同一的采購項目,不同的采購人也應該使用不同的評標指標,而且,也只有使用不同的指標因素,才能使評標工作更加貼近于各個不同采購人的實際需求,這樣的評標結果才能具有公正性和適用性。
而如果采購代理機構不加區(qū)分地對任何采購人或任何采購項目都使用相同的指標,或簡單就不依據采購人的實際需要選用評標指標,這樣的評標結果,勢必會使那些本來應該十分滿足采購人需求的供應商失去了中標機會,從而使得評標工作喪失了應有的公正合理性。
導致采購評審工作喪失應有的目的性。采購代理機構聘請專家對投標人的標書實施評審的目的,就是要選出能最大限度地滿足采購人需求的供應商。而如果作為評標標準的評標指標本身就缺乏科學合理性,不能完全反映出采購人的需要,那么專家的評標工作就會偏離為特定采購人服務的軌道,就會直接喪失其目的性。
科學地篩選和審定評標指標的基本方法
全面收集采購人對采購項目提出的條件和要求。對采購人來說,他們之所以要采購都只是為了特定的工作需要,因而,他們對采購項目一般都會有其具體的要求。如,采購什么樣的質量檔次?什么樣的指標、技術、配置?在售后服務方面有何特殊要求等等。
這樣,作為采購代理機構,在其為采購人代理采購之前,就只有向采購人全面收集這類需求信息,才能在具體的采購活動中時刻體現(xiàn)出采購人的需求,也才能準確地把握采購工作的方向性,從而增強評標工作的目的性和準確性。
認真篩選并審定適合于采購人的有效評標因素。由于采購人對其采購項目提出的需求,僅僅是從其本身角度來考慮的,并沒有顧及到其他方面的實際情況和利益。
這就導致采購人提出的這些要求有的就不合理,如,變相指定采購品牌、變相排斥外地供應商等,而有些采購需求根本就不能給予滿足,如,超出職能或工作需要追求采購項目的多功能、高配置、高檔次等。
這就需要根據采購人的行業(yè)及業(yè)務特點和需求,對其提出的各種需求進行過濾,剔除不合理、不現(xiàn)實的要求后,從中篩選出適合于采購人職能需求的項目作為最終的評標因素。
科學合理地劃分評標指標的功能大小。在確定出評標工作所必須要考慮的所有評標指標因素后,還要根據這些指標因素對評標結果影響程度的大小進行分等級、排次序,并以具體“分值”(即權值)比例來反映每個指標因素對評標結果的影響程度。對起核心和關鍵作用的指標因素,要重點和優(yōu)先考慮,并賦予其較高的權值比例;對一般性、影響力不大的因素,則給予較小的權值。
這樣通過研究各項評標因素的權值大小,有利于把握重點的評標因素及其審核環(huán)節(jié),便于防范和遏制評標工作中的各種麻木性和隨意性,能夠進一步提高評標工作的科學性和嚴肅性。
將擬定的評標指標向采購人征求意見。采購代理機構在確定了具體的評標指標因素后,在對外公開之前,必須要先行征求采購人的意見,看看這些評審因素或評價尺度能不能最大限度地滿足采購人的需要,如能夠滿足采購人的采購項目,則就可以作為評標標準進行評標。
而如果采購人認為尚有不足之處,且要求是合理的,則采購代理機構還得要進一步考慮采購人的建議或意見。以使評標指標的設置對采購人來說要合理,對潛在的投標人來說,必須要公平。
保障評標指標科學合理性的有效措施
評標指標未經公開的,不得作為評標標準。在《招標投標法》的第十九條和《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第十八條都明確地將采購項目的評標標準作為招標文件的一項重要內容,而這招標文件就是采購人據以招標、供應商據以投標的重要法律文件。
由此可見,這評標標準也就是各方事前建立和衡量權利與義務關系的重要法律基礎,而其極為核心的實質性內容就是評標指標,因此,在標書的評審過程中,這評標指標就是專家評審的法律依據,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輕易變更。在已公開發(fā)售的招標文件中,凡沒有明確載明的評標指標,就不能在招標項目的具體評審活動中使用,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評標指標未征求采購人意見的,不得列入招標文件中。依據法定程序,采購代理機構一旦接受了采購人的委托后,就必須要圍繞采購人的需求實施代理采購操作,這就要求采購代理機構所選用的評標指標必須要充分體現(xiàn)和滿足采購人的實際需求。
因此,采購代理機構用來評標的評標指標就必須要向采購人充分公開,并向他們征求意見,這也是披露采購信息的根本要求。凡沒有向采購人征求意見的評標指標就不得作為評標標準列入招標文件中對外發(fā)布,以免影響和擾亂了評標工作秩序。
對因評標指標選用不當而造成重大損失等事件的,要從嚴追究責任人員的法紀責任。評標指標體系是確保評標工作客觀公正、公平合理的重要依據,因此,凡因采購代理機構在評標指標的篩選時,不能嚴肅認真或玩忽職守而導致評標工作有失公正,甚至于影響采購項目質量的,必須要嚴肅追究采購代理機構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觸犯法律或刑法的,還要追究法律和刑事責任,以促進各有關機構、有關人員要充分重視評標指標的篩選和審定工作,切實從源頭上維護采購人的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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