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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3 17:1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在政府采購招標過程中,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家的情形,對于這種情況如何處理?財政部18號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給出了不同情形下的兩種處理辦法:一是應予廢標,重新組織招標;二是改為非招標方式。廢標處理很好理解,也很好執(zhí)行,在此無需細說,但將公開招標方式改為非招標方式卻還存在如何進行等具體問題,18號令對此并無明確規(guī)定。筆者就此想談談個人看法:
現(xiàn)場改還是以后改
筆者認為應當是現(xiàn)場改。首先,如果是以后再改無異于廢標。其次,從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來說,現(xiàn)場可以節(jié)約采購時間,提高采購效率;從供應商來說,現(xiàn)場改可以節(jié)約投標的成本,減少路途往返。
應遵循怎樣的程序
首先,采購人要有明確的要求,否則采購人可能不接受改變采購方式后得到的采購結果。其次,是投標人接受并愿意參加改變方式后的采購活動,如果投標人不接受、不愿意參加改變方式后的政府采購活動,即使改變了采購方式,采購活動也將無法進行。最后,招標代理機構要按有關規(guī)定向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辦理相關的申報手續(xù),經(jīng)過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如果路程遠,招標代理機構可先進行電話申請,監(jiān)管部門同意后,書面手續(xù)可以后補。
無效標能否順延參加
關于改為非招標方式后,是否允許在開標、評標階段如資格預審階段時被拒收投標文件或被評為無效投標的投標供應商參加的疑問,筆者認為,不應允許其參加。如果允許其參加,對有效投標的投標人而言,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因為這樣可能使本來無效投標的或因故被拒收投標文件的投標人成為成交供應商。
哪種非招標方式為宜
如果只有一家有效投標供應商,那就只好改為單一來源方式;如果有兩家有效投標供應商,就要根據(jù)具體情況而定,原招標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可以改為詢價采購方式,也可改為競爭性談判方式;原招標采用綜合評分法或性價比法的,則應改為競爭性談判的采購方式。
如何選用評分方法
在改為單一來源方式情況下,由于供應商僅此一家,這時只存在具體商談、采供雙方意見能否達成一致的問題,不存在如何確定成交供應商問題;在改為詢價方式或競爭性談判情況下,由于還有兩家供應商,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是改為詢價采購方式時,以價格為依據(jù),報價最低者為成交供應商。二是在改為競爭性談判方式下,還要分兩種情況:首先,如果原招標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改為競爭性談判方式后,完全可以根據(jù)《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競爭性談判方式程序,按照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因為這樣做與原招標要求一致,供應商不會提出異議。其次,如果原招標采用綜合評分法或性價比法,兩個投標人就可能依據(jù)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分標準和自身情況選擇不同的投標策略,一家可能投質高價高產品,另一家則有可能投了質量相對較低,價格也相對較低的產品,同時兩投標人的業(yè)績、信譽、資質等級也可能不盡相同,為了保證與原招標要求的一致性和評審工作的連續(xù)性,公正、公平地對待每個有效投標人,改為競爭性談判方式后,仍應沿用原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綜合評分法或性價比法確定成交供應商,否則供應商就可能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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