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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2 13:29 來源于網(wǎng)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變更范圍和內容
根據(jù)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九部委聯(lián)合編制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條款的規(guī)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合同中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應按照本條規(guī)定進行變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fā)包人或其他人實施;
。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他特性;
。3)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工藝或順序;
。5)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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