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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30 14:37 來源于網(wǎng)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工程索賠的處理:
1、應以合同為依據(jù),處理索賠時必須做到有理有據(jù);必須注意資料的收集、對資料的真實性、可信度,必須認定后及時地處理索賠;在具體處理索賠的過程中,一定要仔細分析,什么時候應該給工期索賠,什么時候應該給費用索賠。比如:天氣條件極其惡劣,已超出了我們預想的正常雨雪天氣,嚴重阻礙了工程的進展,這個時候,施工單位可以要求,業(yè)主也可以批準延長工期,即工期索賠成立,但不應出現(xiàn)費用索賠。再比如,在工程的全面展開時期,部分工程發(fā)生變更,施工單位對變更已完部分及等待圖紙時該部分的施工人員及機械要求索賠,此時,對于已完部分的索賠,應該全部給付,其中包括成本和利潤,但對于停滯的人員和機械,由于正值施工旺季,完全可以先把此部分人員、機械調到別處使用,所應賠付的應該只是更換工作地點及工種的工效降低費。
2、在處理索賠事件時應進行時效檢查,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GF—1999—2001)參照國際上通用的FIDIC合同條件對索賠的時效作了如下規(guī)定:“索賠發(fā)生28天內(nèi),向工程師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nèi),向工程師提出追加合同價款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工程師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nèi)給予簽復,或要求承包商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jù)。工程師在28天內(nèi)未給予答復或未對承包商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jīng)認可”。對于超出規(guī)定時效期限的索賠,視具體情況有權拒絕。同時對有效索賠應及時處理。
3、應分清責任,嚴格審核費用。對實際發(fā)生的索賠事件,往往是合同雙方均負有責任,對此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并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的計價方式進行審核,以確定合同雙方應承擔的費用。
4、應在工作中加強主動控制,減少工程索賠。這就要求業(yè)主在工程管理過程中,應當盡量將工作做在前面,減少索賠事件的發(fā)生。這樣能夠使工程更順利地進行,降低工程投資,減少施工期。
綜上所述,索賠的預防和處理對于工程投資控制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在國際工程中一般施工索賠額都要達到合同價款的10—15%,個別情況甚至更多。為更好地處理好建設工程中的索賠問題,須從加強工程項目建設施工計劃和施工合同管理、加強人員培訓等方面入手,積極探索、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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