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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6 15:52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各構件和部件的地震力應施加于其重心,水平地震力應沿任一水平方向。
2、一般情況下,非結構構件自身重力產生的地震作用可采用等效側力法計算;對支承于不同樓層或防震縫兩側的非結構構件,除自身重力產生的地震作用外,尚應同時計及地震時支承點之間相對位移產生的作用效應。
3、建筑附屬設備(含支架)的體系自振周期大于0.1s且其重力超過所在樓層重力的1%,或建筑附屬設備的重力超過所在樓層重力的10%時,宜進入整體結構模型的抗震設計,也可采用相關規(guī)范的樓面譜方法計算。其中,與樓蓋非彈性連接的設備,可直接將設備與樓蓋作為一個質點計入整個結構的分析中得到設備所受的地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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