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25 16:51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將侵占他人的房屋出租后如遇拆遷,則因侵權人不是房屋所有權人從而不能成為被拆遷人。此時,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是被拆遷人,而租賃該房屋的承租人只要是善意的,則應該作為拆遷利害關系人,根據其受損失情況得到一定的補償。如果該承租房屋用于商業(yè)經營,則承租人應該從被拆遷人那里得到一定的停產停業(yè)費的補償。
實踐中有一個問題是,知道被拆遷房屋是被他人侵占的房屋,但找不到真正的權利人時該怎么辦。這種情況應該屬于拆遷產權不明房屋的情況。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這種情況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據此,產權不明的房屋拆遷時,拆遷人仍然是開發(fā)商或國土資源管理機關,被拆遷人仍然是房屋所有權人,雖然該所有權人暫時不明確,但通過公證機關辦理的證據保全可以為以后實際確定被拆遷人創(chuàng)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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