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guī)范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的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保證工程質量,根據(jù)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一、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檢測的項目:
1、用于結構的混凝土試塊(28天標準養(yǎng)護);
2、用于結構的鋼筋和連接接頭試件;
3、用于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
4、用于結構實體檢驗的混凝土同條件試塊;
5、用于結構的鋼材和焊接材料;
6、用于預應力張拉的材料和錨具;
7、用于工程的防水材料;
8、用于工程結構的砂、石;
9、合同約定應進行見證檢驗的項目;
10、用于國家規(guī)定必須實行有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它試塊、試件和材料。
二、見證取樣的工作程序:
1、工程項目施工開始前,項目監(jiān)理機構要督促施工單位盡快落實見證取樣的送檢試驗室。對于施工單位提出的試驗室,監(jiān)理工程師要進行實地考察。試驗室一般是和施工單位沒有行政隸屬關系的第三方。監(jiān)理工程師應從以下5個方面對施工單位委托的試驗室進行考核:
、旁囼炇业馁Y質等級及其試驗范圍;
、品ǘㄓ嬃坎块T對試驗設備出具的計量鑒定證明;
⑶試驗室的管理制度;
⑷試驗人員的資格證書;
⑸本工程的試驗項目及其要求。
2、在施工過程中,見證人員應按照見證取樣和送檢計劃,對施工現(xiàn)場的取樣和送檢進行見證,取樣人員應在試樣或其包裝上作出標識、封志。標識和封志應標明工程名稱、取樣部位、取樣日期、樣品名稱和樣品數(shù)量,并由見證人員應制作見證記錄,并將見證記錄歸入施工技術檔案。
3、見證取樣的試塊、試件和材料送檢時,應由送檢單位填寫委托單,委托單應有見證人員和送檢人員簽字。檢測單位應檢查委托單及試樣上的標識和封志,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檢測。
三、實施見證取樣的要求:
1、凡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和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于有關技術標準中規(guī)定應取樣數(shù)量的30%.
2、見證人員應由建設單位或監(jiān)理單位具備見證員資質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擔任,并應由建設單位或監(jiān)理單位書面通知施工單位、檢測單位和負責該項工程的質量監(jiān)理機構。
3、施工單位從事取樣的人員一般應由專職質檢人員擔任。
4、送往試驗室的樣品,要填寫“送驗單”,送驗單要蓋有“見證取樣”專用章,并有見證員的簽字。
5、檢測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管理規(guī)定和技術標準進行檢測,出具公正、真實、準確的檢測報告。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檢測報告必須加蓋見證取樣檢測的專用章。
6、當承包單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時,專業(yè)監(jiān)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單位報送相應的施工工藝措施和證明材料,組織專題論證,經審定后予以簽認。
7、專業(yè)監(jiān)理工程師應對承包單位報關的擬進場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及其質量證明資料進行審核,并對進場的實物按照委托監(jiān)理合同約定或有關工程質量管理文件規(guī)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挪牧、半成品及構件,必須有供應部門或廠方提出的證明合格的文件,或在產品上蓋有“合格”印章,由承包單位提交監(jiān)理工程師審查。對于沒有此類證明或雖有證明合格的文件,但經監(jiān)理工程師檢查可在使用中發(fā)現(xiàn)有懷疑時,監(jiān)理工程師應書面指令承包單位,進行抽樣檢查或復驗,證明合格后,方可使用在工程上。
、票O(jiān)理工程師應審查水泥、鋼筋、焊條、鋼結構制品、混凝土構件等用在結構部位的材料、半成品以及防水、防腐蝕材料的合格證、試驗報告等文件及按材料試驗檢驗制度的有關要求,抽取試樣的復試單據(jù)。
、菍τ糜诠こ躺系母鞣N設備,監(jiān)理工程師要審查承包單位或供貨單位提供廠家資質、產品批號、出廠合格證和符合認證資格文件等,對進口設備必須審查海關商檢書。
、缺O(jiān)理工程師可視情況做試樣抽檢。
、杀O(jiān)理工程師對檢驗證明有疑問時,應要求承包單位及時補做檢驗報監(jiān)理工程師,監(jiān)理工程師應重新簽認。
對未經監(jiān)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監(jiān)理人員應拒絕簽認,并應簽發(fā)監(jiān)理工程師通知單,書面通知承包單位限期將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撤出現(xiàn)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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