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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09-03 13:5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在各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應遵守《條例》和本規(guī)定。
第三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條例》和本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四條廣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tǒng)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五條拆遷單位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ㄒ唬┕潭ㄙY產立項、投資批文;
。ǘ┙ㄔO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三)建設用地批文及附圖;
。ㄋ模┎疬w計劃和拆遷方案。
個人申請拆遷自有房屋,應當提交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證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已領有土地使用證的,還應提交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在房屋拆遷公告發(fā)布的同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營業(yè)登記手續(xù);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居民戶口遷入和居民分戶的手續(xù)。
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就學畢業(yè)回遷等需入戶或分戶的,經(jīng)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由公安部門辦理手續(xù)后回復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第七條拆遷期限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根據(jù)城市規(guī)劃建設需要以及批準的拆遷計劃和方案確定。
第八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規(guī)定,在公布的拆遷期限內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和安置的書面協(xié)議。
書面協(xié)議內容應當包括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的地點、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及支付辦法,違約責任,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九條自房屋拆遷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被拆遷人改建或裝修房屋及其附屬物,改變房屋用途,不能作為安置補償?shù)囊罁?jù)。
第十條法律、法規(guī)對拆遷使(領)館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廟、道觀、文物古跡以及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外國人的房屋等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十一條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當?shù)胤康禺a交易所評估的臨時建筑的殘值價予以補償。
第十二條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的建筑面積為依據(jù)。房屋因為部分拆遷而影響了正常使用的,應予補償,補償標準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定。
作價補償?shù)慕痤~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或者由當?shù)胤康禺a交易所參考近期同類房屋市場交易價給予評估作價。采用的補償結算方式由被拆遷人選定。
第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要求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可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ㄒ唬┎鸪≌椒,按不低于1∶1的比例在住宅樓房中調換產權面積,樓梯分攤面積不計入調換面積之內。樓梯分攤面積產權歸房屋所有權人所有。
。ǘ┎鸪䦟右陨献≌课荩1∶1的比例在住宅樓房中調換產權面積。
。ㄈ┮援a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或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
(四)拆除房屋中的技術層(含夾層、閣樓),如屬于原建筑物整體結構和布局或者經(jīng)報建批準,層高超過2.2米,樓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層高不少于4.6米)的,可計算產權面積,按1∶1的比例調換產權面積;經(jīng)報建批準的技術層,層高不足2.2米的,按當?shù)胤康禺a交易所評定的殘值補償。
。ㄎ澹┎鸪课莞綄傥铮瑢偬炀、庭院、花園等不作產權調換,但應予以補償。補償標準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定。
第十四條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因償還的住宅單元房屋不便于分割,超過被拆除住宅房屋建筑面積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可按照房屋成本價結算;超過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不夠補償拆除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
第十五條在拆遷范圍內租住公房并有正式戶口的公民,在拆遷公告發(fā)布前單位已分配給住房或已有自行購建住宅的,可以不作安置或者減少安置面積。
第十六條對從區(qū)位好的地段遷到區(qū)位差的地段或者從市區(qū)遷到市郊區(qū)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其比例最高為1∶1.2.
第十七條拆遷安置,實行“先搬遷,先選擇安置房屋”的原則。
拒絕拆遷安置而被強制拆遷搬家的,在拆遷搬家中受到的損失,不予賠償。
第十八條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建筑面積安置。
第十九條拆除住宅房屋,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二)項規(guī)定的建筑面積安置。
第二十條對按第十九條規(guī)定安置住房有困難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增加安置面積的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一條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原居住地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
在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在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二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50%;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應付給50%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拆遷非住宅房屋,一般由拆遷人提供臨時生產、營業(yè)用房給被拆遷人過渡生產、營業(yè)。拆遷人不能提供臨時生產、營業(yè)用房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yè)引起經(jīng)濟損失的,由拆遷人付給適當補助費。具體補助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四條被拆遷房屋經(jīng)補償后,拆遷雙方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注銷其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手續(xù)。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回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應在取得房屋后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五條拆遷房屋損壞四鄰建筑物的,拆遷人應按照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的結論,對受損壞的建筑物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六條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其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地點、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與拆遷人協(xié)商達不成協(xié)議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二十七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可以向拆遷人收取拆遷管理費,管理費標準按拆遷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額0.5%至1%計收。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八條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guī)定拆遷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人按已拆遷的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二十九條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并可按被拆遷戶或應回遷戶的總數(shù),處以每戶每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三十條被拆遷人違反協(xié)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被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并處以每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三十一條罰款應全額上繳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條例》和本規(guī)定,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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