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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22 16:2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2003年4月10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4月22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為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省政府決定對《江蘇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十七條。
二、第十九條修改為:“承攬市場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向組織實施該項目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測繪基礎設施費,用于測量標志維護。”
三、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責令停止測繪。”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diào)整。
本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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