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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8-09 13:5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 154 號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已經(jīng)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仇保興
二OOO年八月九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防止和減少城市建設中對管線的損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浙江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qū)范圍內(nèi)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是指城市市區(qū)內(nèi)新建、擴建、改建的各種地下管線以及相關的地下工程,包括給水、排水、電力、電信、熱力、燃氣、人防、工業(yè)管道等地下管線及地下工程。
第四條 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具體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利用和監(jiān)督工作,業(yè)務上受杭州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簽訂建設工程檔案承諾書。未簽訂建設工程檔案承諾書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范。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按規(guī)定辦理變更設計批準手續(xù),并如實反映在竣工圖上。
第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必須委托具備相應測繪資格的單位,按照國家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guī)程進行竣工測量?⒐y量進度應與工程進度相適應。
第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中發(fā)現(xiàn)未建檔的管線,建設單位應及時報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明管線性質,責令產(chǎn)權單位測定其坐標及標高,并向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有關檔案。
第九條 組織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將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驗收列為專項內(nèi)容。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組織的成員應當包括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所形成的鑒定材料應當包括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驗收的結論。
對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不得核定其工程質量等級,地下管線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nèi),向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下列檔案材料:
。ㄒ唬┑叵鹿芫工程項目的規(guī)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計劃、規(guī)劃、設計、用地、開工批準文件及其它審批材料;
。ǘ┑叵鹿芫測量精度分析、測繪成果及竣工測量數(shù)據(jù);
。ㄈ┑叵鹿芫工程施工技術文件材料和竣工驗收文件材料;
。ㄋ模┑叵鹿芫工程竣工圖;
(五)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投入使用后進行改建、擴建或者對重要部位進行維修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jù)實際變動情況修改原竣工圖,并于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nèi)向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檔案。
第十二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必須完整、準確、真實、清晰,反映現(xiàn)狀,并由編制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專業(yè)管線管理部門應當向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提供專業(yè)管線圖和有關資料,并及時報送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現(xiàn)狀圖。
第十四條 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不完整的,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有權拒絕接收,并責成建設單位重新制作后移交。
第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依據(jù)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和各專業(yè)管線管理部門的專業(yè)管線圖,及時修改全市地下管線綜合圖,并輸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tǒng),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實行動態(tài)管理。
第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普查和補測補繪所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成果,應由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統(tǒng)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七條 凡在市區(qū)范圍內(nèi)進行開挖、爆破、鉆探等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必須到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查清該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情況,然后到有關部門辦理工程開工手續(xù)。
管線搶修工程,需調用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應隨時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目錄。開發(fā)檔案信息資源,實行有償使用。
第十九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檔案的接收、整理、鑒定、統(tǒng)計、保管、利用、保密工作。
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維護史實,具備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專業(yè)知識,并依法取得崗位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并暫停該建設單位新的工程立項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未按規(guī)定向市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或報送的檔案不準確,致使地下管線損壞的,其損失由地下管線產(chǎn)權單位自行承擔,造成他人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按規(guī)定查清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情況而擅自施工,造成地下管線損壞的,建設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城鎮(zhèn)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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