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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10:2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40008508A號令修正發(fā)布第5、8、10條條文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離島開發(fā)建設計劃之補助、貸款及投資項目。
二、為辦理離島建設之需要,需修訂縣(市)綜合發(fā)展計劃,或訂定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需經(jīng)費之補助。
三、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所需之經(jīng)費。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它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用途,應以納入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之項目為優(yōu)先。
第8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經(jīng)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擔任;其余委員,由行政院就相關機關代表聘兼之。
第10條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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