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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09:0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三字第0940521382Z號令修正發(fā)布第11點條文;并溯自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
十一、輔導金相對投資金額之規(guī)定
獲選輔導金之電影片制作業(yè)應自簽約之日起六個月內,與本局及依第十二點第(一)款規(guī)定委托之信托業(yè)簽訂信托契約,并應自簽訂信托契約之日起四個月內,提撥所獲輔導金相等金額之制片金,存入該信托業(yè);但依第三點第三項第三款(新人導演組)獲得輔導金之電影片制作業(yè),得免提撥制片金。
未于前項期限內簽訂信托契約或存入制片金者,本局得不為催告,徑行解除合約,并取消其輔導金受領資格,并由候補企畫案依序遞補之。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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