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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3 10:0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四、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應依業(yè)別檢具下列文件及產品試樣,并繳納審查費,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fā)給防焰性能認證合格證書,并予編號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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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yè)概要說明書。(格式如附表二)。
。ㄈ┕镜怯浕蛏虡I(yè)登記及營利事業(yè)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設有工廠者,應附工廠登記證影本;委由其它公司及其工廠制造或加工者,應附該受托公司及其工廠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ㄋ模┓姥嫘阅芷焚|機器一覽表(格式如附表三)。
(五)防焰處理技術人員資料說明書(格式如附表四)。
(六)防焰物品或材料進、出貨管理說明書(格式如附表五)。
(七)防焰性能試驗申請書及產品試樣明細表(格式如附表六)。申請人如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所開具之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報告者,得免檢附。
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裁剪、縫制、安裝業(yè)者,于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時,得免檢附產品試樣及前項第七款所列之書表。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申請后,應將審查結果于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申請人。
九、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裁剪、縫制、安裝業(yè)者,應訂定進出貨程序、安裝方法及管理方法。
十二、取得防焰性能認證合格業(yè)者,申請防焰標示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八)并檢附防焰性能認證合格證書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后,依其提具之生產或進口數量等證明,按產品種類核發(fā)防焰標示。
前項防焰標示,中央主管機關得交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相關公會團體轉發(fā)。
防焰標示樣式如附圖。
十三、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接受委托協助辦理防焰性能審查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應于收受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查及試驗結果,函知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對防焰性能試驗合格之單項產品,應依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種類,于試驗合格通知書上編號登錄。
前項防焰試驗合格號碼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二個月前,得檢具同型式產品之試樣明細表及最近一年內防焰性能試驗合格通知書重新申請。
十五、使用防焰標示之業(yè)者,其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進出貨情形及領用之防焰標示應有專人管理,并將每月之使用狀況制成紀錄(格式如附表五之一、附表十),以供中央主管機關或各級消防機關查核。
前項防焰標示之管理及使用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由各級消防機關實施查核。
二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準使用防焰標示之業(yè)者及其產品,由中央消防機關登載于網站,其經停止核發(fā)防焰標示者,亦同。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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