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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3 14:4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提高水利計量認證評審工作質量,規(guī)范水利計量認證評審工作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工作程序》,結合水利計量認證評審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是水利部計量認證主管機構(以下簡稱部主管機構)。部主管機構在國家計量認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家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監(jiān)督管理水利計量認證工作。國家計量認證水利評審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受國家主管部門和部主管機構委托,具體組織水利計量認證評審工作。
第三條 部主管機構應在國家有關評審標準的基礎上,參照相關國際標準,結合水利計量認證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水利計量認證評審標準。
第四條 部主管機構監(jiān)督管理以下水利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質檢機構)的計量認證工作。
(一)部屬水利水電工程與產品的安全、質量檢測機構;
。ǘ└髁饔驒C構的工程與產品質檢機構及水資源水環(huán)境監(jiān)測機構;
。ㄈ┧袠I(yè)科研院所和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質檢機構;
。ㄋ模┧袠I(yè)承擔水資源、水環(huán)境監(jiān)測任務的水文、水質監(jiān)測機構;
。ㄎ澹┢渌嫦蛉珖蚩绲貐^(qū)執(zhí)行水利工程與產品質檢任務的質檢機構。
第五條 水利計量認證的評審工作包括首次評審、復查評審、監(jiān)督評審和擴項評審。
第六條 首次評審、復查評審和擴項評審應由質檢機構提前6個月向辦公室提交下列書面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ㄒ唬┯嬃空J證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ǘ┓ㄈ俗C明文件或非獨立法人質檢機構的法人授權文件(擴項評審除外);
。ㄈ┥霞壔蛴嘘P部門批準機構設置的文件(擴項評審除外);
(四)質檢機構的干部任命文件(擴項評審除外)。
第七條 辦公室受理并審核質檢機構的書面申請,結合監(jiān)督評審的工作安排,每年分兩次匯總上報,納入國家計量認證評審計劃。
第八條 列入評審計劃的質檢機構應于評審前3個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現(xiàn)行有效的質量手冊;
(二)現(xiàn)行有效的程序文件;
。ㄈ┑湫蜋z測報告;
。ㄋ模┙趨⒓幽芰︱炞C的證明材料(如果有)。
第九條 辦公室負責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規(guī)范性進行審查,并作出如下處理:
。ㄒ唬┎牧戏弦蟮模枰允芾怼
。ǘ┎牧洗嬖谝话銌栴}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符合要求后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ㄈ┎牧隙囗棽环弦蟮模挥枋芾。
第十條 申請材料受理后,接受首次評審的質檢機構可根據(jù)需要向辦公室書面申請進行預評審。
第十一條 預評審程序可參照本規(guī)定第十七條所列程序進行,其中有些程序可適當簡化。預評審只提整改意見和要求,不作最終評審結論。
第十二條 辦公室根據(jù)被評審質檢機構的實際情況,提出評審小組組成人員建議名單,經部主管機構審定、國家主管部門審批后,下達評審通知。
第十三條 評審通知應于評審前一個月通知被評審單位和評審小組各成員。
第十四條 評審小組組成要求如下:
(一)評審小組主要由國家計量認證水利評審組成員(以下簡稱水利評審員)組成,必要時可聘請不多于兩名具有相關專業(yè)高級工程師(含)以上職稱的技術專家參加。
。ǘ┰u審小組的人數(shù)一般為5人,可根據(jù)被評審質檢機構的規(guī)模、性質和申請認證項目(參數(shù))的多少適當增減。首次評審或復查評審的評審小組人數(shù)可適當增加,監(jiān)督評審或擴項評審的評審小組人數(shù)可適當減少。
(三)首次評審或復查評審的評審小組應配備1名由被評審質檢機構所在。ㄗ灾螀^(qū)、直轄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主管部門選派的國家級計量認證評審員。
。ㄋ模┰u審小組設組長、硬件組長、軟件組長各1人。
(五)必要時,辦公室可增派觀察員。
第十五條 評審小組組長應及時與辦公室、評審小組其他成員以及被評審質檢機構聯(lián)系。評審小組應認真研究申請材料,提出現(xiàn)場評審方案。評審小組組長可根據(jù)需要,與辦公室和被評審質檢機構協(xié)商,安排評審員對被評審質檢機構進行預訪問。
第十六條 現(xiàn)場評審的時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ㄒ唬┈F(xiàn)場評審一般安排3天時間;
。ǘ⿲σ(guī)模較小或申請項目較少的被評審質檢機構,或評審性質為監(jiān)督評審、擴項評審的,評審時間可適當縮短;
。ㄈ⿲Π种行、規(guī)模較大或申請項目較多的被評審質檢機構,或評審性質為首次評審、復查評審的,評審時間可適當延長。
第十七條 現(xiàn)場評審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預備會議;
(二)首次會議;
(三)考察實驗室;
。ㄋ模┯布蛙浖u審(含現(xiàn)場操作考核、理論考試、座談考核);
。ㄎ澹┰u審小組匯總情況;
。┡c被評審質檢機構領導溝通;
(七)末次會議。
第十八條 現(xiàn)場評審的評審結論分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現(xiàn)場復核”、“不符合”四種。對后三種評審結論應分別作如下處理:
。ㄒ唬┰u審結論為“基本符合”的,被評審質檢機構應根據(jù)評審小組提出的不符合項,在評審小組確定的時間內(不超過2個月)完成整改,將整改情況填寫“現(xiàn)場評審不符合項整改報告(以下簡稱整改報告)”,由評審小組組長確認并簽署意見。
(二)評審結論為“基本符合,需現(xiàn)場復核”的,被評審質檢機構除按本條第一款要求進行整改外,評審小組組長應限期(不超過3個月)組織現(xiàn)場復核,確認其符合要求后,在被評審質檢機構填寫的“整改報告”上簽署意見,F(xiàn)場復核只針對不符合項進行考核。
(三)評審結論為“不符合”的,被評審質檢機構應重新申請首次評審。
第十九條 評審小組應會同被評審質檢機構在評審工作(包括實施整改)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由被評審質檢機構正式行文辦公室,報送下列評審材料:
(一)計量認證工作準備情況(首次評審、擴項評審)或總結匯報材料(監(jiān)督評審、復查評審)1份(加蓋被評審質檢機構公章);
。ǘ┥暾垥2份(監(jiān)督評審除外);
。ㄈ┯嬃空J證評審報告2份;
。ㄋ模┯嬃空J證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附表清樣3份(監(jiān)督評審除外);
。ㄎ澹┰u審報告第一頁“基本情況”和合格證書附表的電子文本1份(監(jiān)督評審除外);
。┙浽u審小組組長簽署意見的整改報告2份;
(七)理論考試材料匯編1份(監(jiān)督評審除外);
。ò耍┈F(xiàn)場測試材料(包括任務通知書、原始記錄等)匯編1份;
。ň牛┈F(xiàn)場考核的典型檢測報告各2份;
。ㄊ┙谙蛏鐣鼍叩牡湫蜋z測報告2份;
。ㄊ唬┈F(xiàn)行有效的質量手冊1份;
。ㄊ┈F(xiàn)行有效的程序文件目錄1份、程序文件1套;
(十三)法人證明文件或非獨立法人質檢機構的法人授權文件和機構設置批文復印件各2份(首次評審、復查評審);
。ㄊ模└刹咳蚊募2份(首次評審、復查評審);
。ㄊ澹﹫笏筒牧系那鍐1份。
第二十條 辦公室負責組織對評審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如下處理:
。ㄒ唬┙泴彶榉弦蟮,在10個工作日內,經部主管機構審定,報國家主管部門審批。
。ǘ┙泴彶椴环弦蟮模稍u審小組組長組織補充、完善。
。ㄈ┰u審材料嚴重失實的,另派評審小組,重新進行評審。
第二十一條 對經審批符合要求的質檢機構,頒發(fā)合格證書和合格證書附表(首次評審、復查評審)或合格證書附表(擴項評審),獲合格證書的質檢機構可使用統(tǒng)一的計量認證標志。
第二十二條 在合格證書5年有效期內應開展監(jiān)督評審。監(jiān)督評審主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形式。
。ㄒ唬┰5年有效期內,至少應進行一次監(jiān)督評審。
(二)當被評審質檢機構的環(huán)境條件、檢測人員、儀器設備發(fā)生較大變化,或發(fā)生檢測質量事故、用戶投訴等情況時,由辦公室組織不定期監(jiān)督評審。
第二十三條 對包含分中心的被評審質檢機構,在合格證書5年有效期內,每個分中心原則上均應實施至少一次現(xiàn)場評審。
第二十四條 質檢機構新增檢測能力的,可向辦公室申請擴項評審。擴項評審可與監(jiān)督評審結合進行。
第二十五條 質檢機構在合格證書5年有效期內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向辦公室提出申請,報國家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
。ㄒ唬┵|檢機構的法律地位、管理體制或行政隸屬關系發(fā)生變更的,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ǘ┵|檢機構名稱或場所變更的,應持變更文件辦理變更手續(xù)。
。ㄈ┵|檢機構法人代表、技術主管或質量主管變更的,應書面上報備案。授權簽字人變更的,應經過考核。
(四)質檢機構質量體系做出重大調整的,應將新版質量手冊上報備案。
(五)檢測標準(包括產品標準和方法標準)更新或修訂的,應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若檢測標準沒有發(fā)生重大變化,檢測儀器設備和環(huán)境條件基本符合標準要求時,可由質檢機構技術主管組織有關檢測人員進行宣貫,并做好記錄,待下一次評審時,由評審小組確認。
2、若檢測標準發(fā)生了重大變化,現(xiàn)有環(huán)境條件或檢測儀器設備不能滿足標準要求,需添置新的儀器設備時,質檢機構應填寫“辦理標準變更申請及審批備案表”,由辦公室派水利評審員到現(xiàn)場進行確認。
第二十六條 合格證書有效期滿,應進行復查評審。質檢機構的復查評審申請應在合格證書有效期滿前6個月提出。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申請者,可向辦公室提交延期申請報告,經批準后可適當延期,但延長時間不應超過6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水利部計量認證主管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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