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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3 16:0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重慶市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
你辦報來的《關于如何理解運用〈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有關條款的請示》(重礦發(fā)〔1998〕54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一、關于《礦產資源法》第十六條
《礦產資源法》第十六條是關于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對開采礦產資源審批范圍及發(fā)證權限的規(guī)定(該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國務院地礦主管部門審批開采礦產資源的范圍及發(fā)證權限。第二款規(guī)定了開采特定礦種的審批發(fā)證權。第三款規(guī)定了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審批開采礦產資源的范圍及發(fā)證權。第四款規(guī)定了開采上述三款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制定)!兜V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對《礦產資源法》第十六條進行了細化,明確規(guī)定開采部、省兩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和特定礦種以外的礦產資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省級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管理辦法審批、登記、頒發(fā)采礦許可證。
二、關于地下熱水、礦泉水適用法律問題
不僅在《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150號令中,而且在今年2月12日頒布的國務院240號令、241號令中都明確規(guī)定,地熱、礦泉水是礦產資源,其勘探和開采受《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的調整。對此,原國務院法制局征得國務院領導的同意,已專門作過多次答復!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印發(fā)國土資源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國辦發(fā)〔1998〕47號)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水利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國辦發(fā)〔1998〕87號)文的有關內容,在文字表述上不完全一致的問題已引起中編辦的重視,現(xiàn)正在研究處理之中。地方立法應依據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進行,不得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相違背。
三、關于采挖航道、河道內砂石適用法律的問題
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guī)定,河道、航道內的砂石均屬礦產資源。開采河道、航道內砂石應當嚴格按照1990年5月18日及1991年3月1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兩次關于在河道、航道范圍內開采砂石、砂金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附件一、附件二)執(zhí)行。
附件:
1.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在河道、航道范圍內開采砂石、砂金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1990年5月18日)(略)
2.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在河道、航道范圍內開采砂石、砂金適用法律問題的再次答復(1991年3月7日)(略)
國土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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